摘要
在生态危机时代,环境利益不应仅仅作为环境法的应然法益,而应当成为环境法的实定法益,受到环境法强有力的保护。环境利益的法律实现路径,一是将环境利益上升为某种受法律保护的环境权利,通过私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予以保护;二是将通过赋予公权力机关以环境权力,对公共环境利益予以保护。从权利路径分析,作为环境法的应然法益的环境利益,根据其属性不同可以划分为生态利益和资源利益,那么,生态利益和资源利益的权利化,必然会对应为生态性环境权利、资源性环境权利。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7年第2期156-156,共1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