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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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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象征性立法是现代社会各国家刑事立法的共同趋势。自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 贝克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的命题以来,风险社会便成为当代社会学中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风险法学企图通过设立各种法律规范抗制风险,阻止或预防风险的发生,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安全目标。各国治理风险最重要的法律手段是公法,刑法作为公法体系中最严厉和最具惩罚性的法律,便率先披上了抗制风险的战袍,被各国立法者频繁使用,风险刑法概念由此产生。风险刑法的最重要方法是,将风险概念刑法化并纳入刑事立法轨道,通过象征性立法来抗制风险。
作者 刘艳红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7年第10期117-118,共2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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