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鉴于行政法法源一般仅限于成文法或制定法,所以尽管行政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惯例适用的事实,但理论与制度设计上并未涉及惯例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实践中存在将惯例作为依据的大量行政个案,那么一旦这些个案行为进入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就必须对这些“依据”“表态”,尤其在被诉行为的合法性只有惯例支持时。无论行政诉讼中是否给惯例以某种“名分”,它实质上一直都在约束着行政机关和部分相对人,如果它在本质上属于“善例”倒也合乎“良法之治”的要求,但如若属于“恶例”,如我国婚姻登记中出现的单日办理离婚、双日办理结婚、“七夕节”不办理离婚等,不仅对相对人不公平,而且破坏了规则体系的严肃性和公平正义氛围。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7年第10期121-122,共2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