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位失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二分法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与个案相关的所有问题经常被一分为二:实体法问题与程序法问题,或者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通说认为:“事实问题之处理,应凭证据,由法院依自由心证认定之;法律问题之处理,则由法院将该当之法律适用于其所认定之事实为之。”基于这种区分,法官在事实问题上的作为空间很有限,因为被证据所掣肘,事实问题往往不受标榜专业性并以适用法律为任务的裁判理论的重视。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7年第10期125-126,共2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