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打造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产业平台的角度而言,互联网产业龙头企业中由清一色的民营企业组成的产业结构难言合理。应当组建一个大型的互联网国有企业集团,作为“网络空间”产业平台的国家队,起到示范产业平台的核心作用。由于互联网国有企业集团自身先天所具有的人民属性,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弘扬网络正能量、实现党和政府的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并在两种利益产生取舍时优先考虑社会效益,从而为互联网民营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7年第10期156-156,共1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