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的理论体系与制度体系构建的基础或核心。一方面,行为能力是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的逻辑延伸,权利能力制度勾勒了理性人的抽象轮廓,而行为能力制度则将这一轮廓具体化为理性人实际活动的状态与范围;另一方面,行为能力制度对自然人意思能力的定型化,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提供理论依据。本文通过对行为能力制度中绝对无效主义的价值缺失进行反思性研究,以合理地构建行为能力制度中的效力机制。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8年第9期116-117,共2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