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益原则不能推导出抽象危险为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一)法益原则缺乏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性定位刑法教义学对于犯罪成立的判断局限并依赖于较为封闭的犯罪论体系,而“构成要件是教义刑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也是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因此,一种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必须要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评判。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需要对一个行为是否齐备法定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评判,而构成要件要素则包括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共同为具体犯罪类型所设置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法益本身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不能具有构成要件要素的地位。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8年第9期120-121,共2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