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证据”和“事实”概念的进一步厘清我必须区分“证据”的三种意义:第一种意义的“证据”最多只能算作“证据材料”,它们在法庭上被当作“证据”展示或呈现,其可采性还要接受法庭的质证、检验和认定,在被法庭采信之前,不能算作真正的法律证据;第二种意义的“证据”是被法庭认可和接受(采信)的证据材料,它们是以下三个要素的合取: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具有可采性(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得到法庭或陪审团的认可和接纳。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8年第7期110-111,共2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