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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立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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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时效制度既存在对权利时间限制实证化的消极面向,又有各种主观价值的积极面向,对诉讼时效客体的选择应当坚持法律实证化的消极标准和制度价值性的积极标准。一方面,如果一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必须拥有足够的理由以排除对其客观时间限制的法律实证化;另一方面,并非所有请求权都适用同一种诉讼时效类型。
作者 麻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7年第3期156-157,共2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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