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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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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以下简称新《立法法》)实现了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依法赋予T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使得设区的市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立法层级,也使得地方立法主体得到了大规模扩容。但为了避免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滥用,新《立法法》既“赋权”又“限权”,即在大规模扩大地方立法权主体的同时,又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做了明确限定,进行了“收窄”,但其规定得比较抽象、模糊,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8年第5期114-115,共2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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