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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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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制订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作者
机构地区 环保部
出处 《能源与节能》 2019年第11期1-1,共1页 Energy and Energy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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