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一方面,劳动法律制度中劳动关系界定空白及退休返聘人员性质的理论及实务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破产法律制度中对于职工债权内涵的界定空白,退休返聘人员的权利维护往往会陷入困境。当通说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所指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退休返聘人员的有关权益能否获得职工债权的救济,该问题隐含着更为本质的话题:非劳动关系用工中是否存在职工债权。篇幅所限,文章将以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权利为切入点展开讨论,认为:不论是劳动法律的本质属性,还是破产法的立法价值,都要求破产企业管理将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权利纳入职工债权审查范围并获得相应救济。且事实上,破产法律制度为非劳动关系的用工预留了一定的开放性空间,故文章认为,职工债权并不以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