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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和处理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职工作中的若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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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意味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闭会期间仍然可以履行职责,保证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不至于中断。因此,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4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履职尽责,开拓进取,为地方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出处 《人大研究》 2019年第11期15-20,共6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北京市委党校重点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思想研究”[2018XZD0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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