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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司法道德能力之生成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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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固然不能与道德混同,但司法殊难与主流道德隔绝。经验表明,在任何社会中,司法都是主流道德的维护者和促进者。不过,司法的这种“卫道士”角色不仅是主流道德之要求,更在于司法公信力之需要。因此,司法过程不仅是法律的实现过程,也应当是道德实践的过程。
作者 江国华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精神文明导刊》 2019年第11期29-29,共1页 Spiritual Civi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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