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理上来看,本案属于典型的“权利边界”型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发生冲突的法律权利时,遵循了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现行《宪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宪法原则。也就是说,公民行使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时,必须受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言论自由必须有一个基本的“法度”。一审法院之所以要支持原告葛长生主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权”,其中包含了涉及政权合法性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公共利益”,被告洪振快主张的“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不仅要受到原告主张的“私益”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必须受到原告主张的权利背后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共利益”的制约。
出处
《中国审判》
2019年第19期60-61,共2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