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每年6月1曰至9月30曰及长江河道水腿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2019年7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采砂船船主张某、金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与三艘货船船主及实际操作人员取得联系,约定在长兴岛横砂通道东北侧水域进行采砂。当晚张某、金某驾驶采砂船分别为三艘货船采得江砂2139.5吨、1922.3吨、2047.9吨,共计6109.7吨,非法获利人民币9.4万元。
出处
《检察风云》
2019年第21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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