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案情简介2016年8月22日,南漳县水政监察大队接县水土保持管理站案源移送报告,某某公司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从事生产建设项目行为。2016年8月23日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拍照摄像、询问,向工商部门查询企业基本信息,认定某某公司属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向某某公司管理人员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当场指出其行为违法,要求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7日内补办水土保持方案手续。同年11月22日对其下达《限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办手续通知书》,但某某公司一直置之不理,未补办相关手续。12月28日县水利局对某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3日期限内某某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辨和要求举行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出处
《水政水资源》
2019年第5期53-54,共2页
Water Administration &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