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出台,两高两部也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各地也就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出台了实施细则。但各省市在执行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缺乏具体统一的规范,这导致在实践中社区矫正没有完善的程序保证,不仅会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更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执行主体,存在人员年龄老化、专业知识匮乏、法律政策理论水平低下等诸多人员结构性矛盾,无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和人才保障,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监控手段,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很难扩大适用范围,很难达到我们所追求的对罪犯实行以教育改造为主,监禁惩罚为辅的主旨要求。
出处
《民主》
2019年第11期59-59,共1页
Democrac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