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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财物行为定性界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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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对骗取小贷公司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进而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二是不认定为金融机构进而以其他罪名处理.定性争议的症结在于,如何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根据相关规定,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需要经过主管机关依法批准.对此,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金融许可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贷行为宜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则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18期29-32,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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