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对骗取小贷公司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进而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二是不认定为金融机构进而以其他罪名处理.定性争议的症结在于,如何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根据相关规定,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需要经过主管机关依法批准.对此,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金融许可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贷行为宜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则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18期29-32,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