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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对赌协议的效力及裁判路径考量——兼评江苏高院“(2019)苏民再62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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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对赌回购,最高法院在海富投资案后,经历了96号大华餐饮案(公司根据章程规定收购退职股东股权有效)强静延与曹务波股权转让案[(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后,其裁判思路已回复到一般性认可有限公司回购股权行为有效的轨道上,值得鼓掌。但对于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效力问题,却较少见到有关实务分析探究。由于股份公司被明确禁止回购股东股份,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购协议效力问题。
作者 郑绪华
出处 《中国风险投资》 2019年第3期28-31,共4页 CHINA VENTURE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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