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红筹股”主要通过发行CDR方式回归国内资本市场,这一创新举措将带来诸多法律上的模糊,给投资者埋下未知的“地雷”。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投资者与存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并不明确。对于此法律关系的认定,目前学界有两种解释,“股权代持关系”与“信托关系”,但都有较为明显的漏洞。着眼于长远发展,我国应当引入信托法上的双重所有权制度,并将此法律关系认定为“商业信托”,以期弥补漏洞,为投资者提供完善的保护。
出处
《北方金融》
2019年第9期71-76,共6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