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是底线,道德是高标。公民有违公序良俗的非道德行为固然不妥,但纳入信用范围就有失偏颇了,信用体系绝不可泛化为道德的审判近日,“强化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监管”已确定为下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重要抓手。行政机关信用监管要有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必须要提高。然而,尽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搭建仍存在不少问题与争议。归根结底,是因为在认识论的层面上对如何理解“信用”还不够清晰,可以说,对“信用”内涵和边界的认识不足、把握不准已经成为束缚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源头性问题。笔者从“两对关系”切入,就此问题谈谈看法.
出处
《浙江经济》
2019年第20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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