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清代修志特点及方志理论研究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清代修志特点清代皇帝对修志高度重视,建立了严格的审查制度,规定方志修成后要报上司审定,各府、州、县志修成后,先由各省学政初审,再送督抚裁定;各省通志修成后,须送礼部审核,有的须经皇帝钦定;全国总志必须由皇帝审阅批准才能刻印。乾隆帝曾亲自审阅一统志文稿。乾隆四十四年,清廷谕令各省督抚悉心核查省、府、州、县志书,如有登载应销各书名目及悖妄著书人诗文者,一概刊削。乾隆朝有几宗文字狱就与修志有关,如乾隆四十六年的叶廷推《海澄县志》案、乾隆四十七年的高治清《沧浪乡志》案等。
作者 姜原
机构地区 朝阳区档案局
出处 《朝阳兰台》 2018年第11期3-3,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