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御史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存续了两千多年。设立御史的主要目的是整肃纪纲,澄清吏治,御史的职责是监督法律实施,纠举不法官员,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等。集权下的权力制衡、监督权广泛、法律监督与行政监察合为一体是御史制度中监督权的特征。清末修律改法,御史制度向检察制度蛻变,民国承续了清末的检察制度,开创了新的法律监督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人民检察制度,改革开放后检察制度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发展与完善。古代中国御史制度与现代检察制度在法律监督的功能上有相似之处,御史制度中合理的工作方式对新时代我国的法律监督与检察改革有着借鉴意义。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9期34-43,共10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上海市哲社规划“三大系列”一般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与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2017BHC012_)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