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官主导责任贯穿于刑事诉讼始末,尊重并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当前,大陆检察机关在侦检配合、审前过滤、出庭公诉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无不根源于检察官自身落实主导责任不到位。台湾地区检察官历经多年探索,积极适应其“司法改革”所致权责调整,不断推进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主导作用的发挥,为大陆检察机关提供了有益借鉴。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充分落实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需从优化审前主导之落实、深化捕诉裁量权之运用和强化庭审公诉之能力三个方面着手。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9期54-63,共10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