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四大检察”新格局中,行政检察地位特别。一方面,行政诉讼监督兼具监督审判权、行政权的职能,“一手托两家”。它与行政审判、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建设几乎同时起步,如今却是“四大检察”中的最弱项、最短板。另一方面,广义行政检察承载的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检察权法律监督属性的纯度。因为,法律监督是一种以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的制度。行政权是现代国家中最强大的一类公权力。可以说,新时代行政检察的发展空间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新时代检察制度的成长空间。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9期87-8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