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铁路运输安全领域纳入公益诉讼保护的范围,既有逻辑上的同属性,又有实现的符合性。当前,无论是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隐患治理工作的现状,还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需要,都存在一定的法律监督空白。建议将铁路运输安全领域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充分发挥铁路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优势,在具体操作中应厘定铁路运输安全领域的责任主体范围,合理整合涉铁路运输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模式,提升承担责任方式的平衡运用。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9期169-172,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