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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如何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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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规定,企业购入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申报过程中,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对于《资产折旧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不尽规范,差异较大,有的根本理解有误,不能正确反映税会差异。笔者通过对“资产原值”“资产计税基础”“享受一次性优惠金额”等数据的填列,解析如下。
作者 周玉蓉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9年第10期56-58,共3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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