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查德·米勒指出,马克思并不是一位平等主义者,也没有捍卫任何关于条件平等的观念,质言之,马克思既未把平等看作一种权利,也没有看作一种目标。米勒在《分析马克思》中坚持认为,平等权在于其能够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却并不是要遵循某种终极标准。然而,在笔者看来,尽管这种平等权的标准的确在于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但在这一标准当中同样蕴含着公平的趋向。只要社会结构被要求置于提升每个人生活水平的场域中,那么,其中的根本指导原则就在于每个人的生活水平都应受到重视,而且是受到平等的重视。笔者认为,米勒既没有证明这些平等观念为何错误,也没有证明马克思为何不会持有这些观念。米勒遗漏了能够发挥基础作用的道德声称的重要意义,它根植于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公平维度之中。重要的结论在于,被马克思称之为真正的人类社会如果不同时也是一个正义的社会,那么它就是名不副实的。平等并不是这种社会中唯一的核心要素,但却是核心的要素之一,任何缺少了这一要素的良善社会都很难称得上是完满的。平等权可能会使得某个人的自由受到限制,但从社会安排的整体角度而言,对自由本身的限制必将减少。换言之,平等与自由是一个整体,我们谋求扩大自由必须兼容于每一个人对这样的自由的追求。最终,在由此造就的世界中,每个人的生活和利益都会被给予原始性的公平对待。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32-38,共7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