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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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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此项规定正式宣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纳入法律范畴,从制度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实现了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归位。0体现出修法者在解决行政审判难问题上的中国智慧,具有相当重要的宣示意义,有必要在法治国家的语境中加以深入解读。
作者 宋杰
出处 《特区法坛》 2019年第5期30-32,共3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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