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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前同居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海南高院判决张某中等人诉汪某丽等人法定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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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同居一段时间再复婚的,只要同居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期间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情】张某系张某中、宋某之子,张某琳之父。1991年张某与汪某丽结婚,两年后二人育有一女张某琳,2001年张某与汪某丽离婚。
作者 胡娜 詹润红
出处 《特区法坛》 2019年第5期55-56,共2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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