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是一个法治大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发展之中,民法在法律体系之中占据前置地位,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之中具有保障意义的,而商法是市场之上运行的法律,商法在社会上具有特殊功能,商法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商法起源于市场经济,并服务于市场经济,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最终和效益进行结合。商法可以保证市场在主体盈利下的自由,还能保证社会总体财富的不断提高,在实践上具有高度的灵活意义。
出处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96-98,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