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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Official Reply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Adjusting the Notice Period for the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and Other Matters Applicable to Companies Listed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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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你会《关于调整适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规定的请示》(证监发[2019] 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作者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9年第31期26-27,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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