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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犯罪司法认定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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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对土地性质存在争议的,可以认为非法占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值得刑法评价程度,不认定为犯罪.被行政处罚后,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已被行政处罚的面积不再计入后续刑事处罚面积中.非法占用林地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的生态公共利益.诉讼时效应该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停止时起算.
作者 何佩芸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20期26-30,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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