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人,如今,经同意后出售他人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型案例出现在电商领域。这种情形给电商平台经营者带来极大的管理难度,也可能为电商领域内的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因而出现了用刑罚惩处贩卖者的声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首选罪名(以下称“有罪论”)。有罪论之所以不顾个人信息主体的处分意思,根源在于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并不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而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具体来说是公共信息安全。有罪论在解释学上引发了三大疑问。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19年第5期69-70,共2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