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界定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须对虚假陈述主体与行为性质进行规范。目前证券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标准过于简化,实证判决往往以不具有因果关系否定证券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起诉率与赔付率较低,金融消费者权益在民法框架中难以获得全面、有效的保护。引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有助于遏制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并给予金融消费者有效救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可率先纳人“科创板+注册制模式”的事后规制进行试点,具体适用标准如下:证券机构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以虚假陈述形式披露信息造成金融消费者损失,对该证券机构适用实际损失三倍以内的弹性惩罚性赔偿责任。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19年第5期210-210,共1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