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销售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但是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对待;在转让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销售不动产对待。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9年第11期34-37,共4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