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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挂靠方工程款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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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樊某系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A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全民所有制性质,以下简称"县城建公司")负责人。2015年12月,樊某代表县城建公司与杜某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杜某以县城建公司名义承建A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学楼工程,由县城建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收取2%管理费。2018年6月,A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通过国库中心管理的A县第一高级中学账户向县城建公司账上拨了70万元教学楼建设工程款。
作者 武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19年第19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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