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条款是概括式的立法体例,这非常不利于为市场竞争中各类具体商业诽谤行为的认定提供清晰准确的指引。而类型化方法可有效降低司法认知成本,提高法律适用效率,所以可以在该方法引导下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分类处理。从学理上看,商业诋毁大致可分为传统型与网络型两大类,且各自项下又可分离出若干具体行为模式。由于判断各类具体行为的违法性特征是将其纳入实定法中予以规制的前提基础,所以应当对目前各类常见但尚存争议的行为进行逐一排查和审慎筛选。本文认为,从立法设置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条款应当改变当前概括式的立法体例,采取"概括式+列举式+兜底式"的立法模式,从而细化商业诋毁的法律认定。
出处
《中国物价》
2019年第11期48-51,共4页
China Price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项目
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研究项目“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竞争法律问题实证研究”[CLS(2018)Y0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