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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制度实证研究——以某中级法院示范庭4年审判数据为样本

Demonstrative Research of Court Pronouncing System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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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当庭宣判,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休庭合议之后由审判人员将法院判决向当事人及旁听公众宣读,即将判决内容向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宣示。①与当庭宣判方式相对应的,是定期宣判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作者 李春香 Li Chunxia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31期61-67,共7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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