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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司法认定以赵红军诉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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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债权与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同属于普通债权,前者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连带保证人将其享有的债权以对价的方式转让给其他债权人的,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不能仅以其债权已进入执行阶段为由,要求撤销连带保证人的债权让与行为。
作者 崔婷婷
出处 《中国审判》 2019年第20期83-85,共3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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