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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赡养继父,有法律约束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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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8年11月18日,57岁的张贺雨与陶女士(48岁)登记再婚前,二人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陶女士原有住房现已出售,现金由许莉偿用。张贺雨现有楼房一户由二人居住使用,将来张贺雨、陶女士两人百年后,由张斌偿用。另加条件:张斌、许莉二人必须赡养两位长辈。空口无凭,立此字据。"协议下方有张贺雨、陶女士、许莉、张斌以及见证人罗某的签名予以确认。婚后的2008年9月19日,陶女士与女儿许莉将户口迁至张贺雨户籍地。户口本上显示许莉与户主的关系为继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
出处 《中国老年》 2019年第22期56-56,共1页 Elderly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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