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犯罪嫌疑人重复性供述排除范围问题上,司法解释仅限于“刑讯逼供方法”。这种对犯罪嫌疑人重复性供述的封闭式限定,不仅有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施行之嫌,而且还存在鼓励办案人员转而追求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得之虞,更与确定重复性供述排除是取决于非法取证行为的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深远的意蕴相违。以严重“威胁”手段取供不仅可以致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其负面的持续性影响甚至不亚于刑讯逼供。因而有必要将严重“威胁”纳入重复性供述排除范围,以期保障严重程度相当手段所致的重复性供述获得同等“待遇”。
作者
郭华
谭趁尤
Guo Hua;Tan Chenyou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10期94-100,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