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将空间权利置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狭小制度,不仅削足适履,也给实践提供了错误的规范指引。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背景下,空间权利立法应坚持民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在物权编中规定空间权的权利体系,并通过指引性条款将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产权登记等内容与相应特别法有效衔接。物权编应明确空间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将空间提升至与土地、房屋、海域等物权客体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将“土地”概念空间化。在具体权利适用上,空间权利可以划分成营造建筑物类空间权利和提供便利类空间权利。营造建筑物类空间权利可以援引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则,明确其范畴、权利取得方式、客体范围确定方法以及冲突解决机制。提供便利类空间权利可以借助地役权的制度通道,成为法定的物权权利。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10期101-107,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视角下登记对抗的类型化研究”(19CFX045)
司法部国家法制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民法典编纂中担保法的制度整合与规则完善”(17SFB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