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察使用武器是警察权中最具权威和强制性色彩的一种特殊权力形态,是“武装性质”的鲜明体现。警察在进行现场处警时,如果面临“存在需反击的暴力”和“存在需制服的反抗”的情形可以使用武器以制服犯罪,目的是为了排除犯罪的妨碍或者排除履行职责的障碍,阻却刑事违法性。以往的警学研究忽视了警察的开枪行为与执法对象的互动关系,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暴力袭警以及不服从警察命令指引的态度和行为制约或影响了警察是否选择开枪行为制止犯罪,或者说警察的开枪行为是由执法对象对警察的命令指引的态度和行为决定的。只有对警察开枪行为所面临的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境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更好地评判警察开枪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出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8-12,共5页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江西省社科十二五规划一般项目“警察暴力伤害权的合法性研究”(项目编号:15FX02)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