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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代言引发明星肖像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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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7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喜公司)与林某某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有喜公司因超期使用明星照片,被判侵权并赔偿该明星38万元。化妆品公司超期使用明星照片,遭代言人起诉林某某系内地知名女演员。有喜公司是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 昊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检察风云》 2019年第22期60-61,共2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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