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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前购房登记一人名下法院判各占50%产权【案例】有一对恋人周洋与李婷自大学期间开始交往,2015年两人分手。2012年10月,双方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购房,因周洋当时不具备购房资格,经二人商议,以李婷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买卖合同。之后,周洋支付了首付款1588519元、购房款16万元,李婷支付剩余房款44万元,房屋登记在李婷的名下。
出处 《百姓生活》 2019年第12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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