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人工智能生成物刑法保护的基础和限度 被引量:13

The Basis and Limits of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弱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具备了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要求,应赋予其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排他性保护。刑法规定著作权犯罪主要保护的是著作财产权。在将相关自然人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承载的著作财产权主体的基础上,对行为人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著作权犯罪行为给予刑罚处罚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刑法规定著作权犯罪的立法目的。应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点,给予其低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的保护,以保证文化市场中利益分配的均衡。对此,可从司法和立法两个方面,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刑法保护设立合理的限度和途径。而强人工智能时代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刑法保护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即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会予以相同程度的保护,且涉人工智能生成物犯罪的主体会涵括智能机器人。
作者 刘宪权 Liu Xianquan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60-67,共8页 Ecupl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23

共引文献919

引证文献1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