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上日程,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成员资格的界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界定谁是集体资产的实际享有者和受益者。成员资格应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意思自治、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界定的依据。从私法规范的路径分析,成员资格是农民让渡财产权于集体获得的身份或地位,是农民财产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转化形态。依据现代产权理论,成员即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形成和积累有贡献者或持有集体“资产份额”者。因此,是否享有集体“资产份额”是成员资格得丧变更的正当性基础和判断依据。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51-162,共12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物权法规范路径研究”(项目号17CFX027)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项目号2016EFX005)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农村土地财产化‘三权分置’立法研究”(项目号18HZK03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资助
第10批特别资助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的法律规范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