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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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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于2013年11月25日核准第三人某市蓝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创公司)设立登记,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伪造的文件和材料将原告登记为蓝创公司股东,该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知悉后于2014年7月30日将其在蓝创公司的股份转让,2016年6月21日获得了工商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档案资料,于2016年9月5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监局在蓝创公司设立登记中将原告登记为股东的工商登记。
作者 李亚贞
出处 《经济视野》 2019年第19期164-166,共3页 Economic 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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